(三)抵押權、質押及留存權并存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在質押監(jiān)管業(yè)務中,當出質人物理按期償還質權人的借款并且也沒有支付倉儲物理公司的監(jiān)管費時,質權人對質物行使質權,但當倉儲物流公司對質物形式留置權時,倉儲物流公司相對質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樣,在抵押監(jiān)管業(yè)務中,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如果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抵押權、質押與所有權并存
1.抵押權與所有權的相關規(guī)定!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臈l第四款規(guī)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得抵押。如果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是不享有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致使抵押權人在形式抵押權時也無權處分抵押財產,從而無法保障債權人自主地處分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以實現其債權的話,抵押權的設定便變得毫無意義。理論上說,存在抵押人非法以他人貨物抵押的情況,這也是抵押業(yè)務發(fā)展速度慢于質押業(yè)務的原因之一。
2.質權于所有權并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作如下解釋:由于質權設定以占有為公示方式,而無法登記或者注冊制度,一次,債權人往往無法審查出質人是否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如果質物交付后,真正的權利人可以追奪,則動產質權制度將變得毫無意義。因此,為保護善意取得動產質權的質權人和維護交易安全,各國民商法普遍承認質權的善意取得,即使債權人物權處分質物,質權人仍可取得質權。我國《物權法》對此沒有明文規(guī)定,鑒于動產物權通常以支付占有設定生效要件,以保護交易安全,但在解釋論上,應當承認質權的善意取得,并準用動產多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三方面:
(1)善意取得的標的物限于動產。
(2)須以設定質權為目的,即出質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須有設定質權、擔保債權的意圖和目的。
(3)質權人須為善意。善意是指出質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對于過失的判斷,以憑借交易經驗即可作出的判斷為衡量善意與否的客觀標準。 后續(xù)連篇,請持續(xù)關注!
|